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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阳光家园被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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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8日,市国土房管局对天津市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经查,天津市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位于武清区陈咀镇“阳光家园”项目的商品房,以同购房人签订购房意向书的形式收取购房款183845元。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天津市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违法所得给予1%的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购买商品房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在销售现场应查看如下公示材料:
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三、《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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